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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行政执法信息(2023-3)

来源:本网 | 2023-08-3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清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规定。

  三、根据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共有两个违法行为。其中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4“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公司属于首次违法,且已拆除涉案设备,危害后果轻微,满足不予行政处罚情节,故我局对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此外,对于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属于第一章环评类序号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规定,限期内改正(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报表类(裁量权重0%)、产生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裁量权重6%)、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 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裁量权重0%),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42%)×100万=42万元整。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825清环清新罚字〔2023〕3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3〕3号 清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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